法院管辖划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确定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法院内部根据案件的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不同层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大多数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则负责受理特定类型的案件,如重大涉外案件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判断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地区法院无权管辖。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
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别、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等。
例如,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
当争议各方无法协商解决管辖问题时,或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程序包括:
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不成时,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当案件被指定管辖后,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通过以上步骤,法院可以明确案件的管辖权,确保案件得到公正、有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