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应当在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进行。当庭宣判是指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工作结束后,立即在法庭上宣布判决结果。这种宣判形式对法官的要求很高,必须确保案件适用法律准确,认定事实正确,判决公正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此外,当庭宣判的判决书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当庭宣判的适用条件包括:
案件事实清楚:
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
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
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
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当庭宣判的公开性要求:
公开进行: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告知权利:
当庭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综上所述,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并且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