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的程序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程序
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二审程序 (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审判监督程序
(又称再审程序):
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开庭程序
包括开庭准备、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参与人、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宣布法庭纪律等。
法庭调查
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等。
法庭辩论
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等。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权进行最后陈述。
评议和审判
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然后进行评议和审判。
判决和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宣告时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这些程序共同构成了审判的完整流程,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