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审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整个劳动能力鉴定过程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