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法院受理清算申请:
当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企业自身可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
成立清算组:
法院会组织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通常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通知债权人及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破产财产的清理与估价:
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并评估其价值。
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之后的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确认破产财产与债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确认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拨付破产费用:
清算组在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清算组根据企业现有财产制定分配方案,并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清偿债务:
按照法定的顺序清偿工资、各类债务等义务,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清算终结:
所有清偿完成后,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后,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追究破产责任:
在清算过程中,如有必要,清算组可以追究破产责任。
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组负责处理企业的善后事宜,包括合同履行、财产处置等。
这些步骤构成了破产企业清算的基本流程,确保了企业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