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创业需要缴纳税收,但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残疾军人只要经营一定规模的企业,就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残疾军人在创业过程中可以享受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企业所得税优惠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企业招一个残疾军人,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增值税优惠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其他优惠
单位使用持证残疾人、残疾军人占总人数1.6%的,免于交纳强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数量就是单位年度工资总数的1.6%)。单位使用持证残疾人、残疾军人占总人数36%以上的,免于交纳强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数量就是单位年度工资总数的1.6%)以外,经过向民政部门申请福利企业认定后,可以免于交纳企业所得税。
建议:
残疾军人在创业时,应当充分了解并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税负,促进企业发展。同时,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税务顾问,确保合法合规地享受这些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