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的限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规执行:
一、高消费限制
交通出行限制 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日常消费限制
-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
-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如轿车、高档装修房屋、不动产等)。
其他消费限制
- 租赁高档写字楼、公寓办公;
-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旅游、度假;
-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二、限制出境
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丧葬、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可申请暂时解除限制。
三、联合限制
与高消费限制叠加,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受到联合惩戒。
四、其他法律后果
信用修复机制
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申请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责任主体扩展
单位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同样受限制。
五、特殊情形补充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对严重失信主体,在政府资金、税收优惠、公共资源交易、公务员录用等方面实施更严格限制。
以上限制依据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形和情节严重程度确定,期限一般为2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延长至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