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这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等相关规定,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五、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六、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七、关于小产权房的处理
小产权房是违章、违法建筑,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以上内容均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整理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