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司法解释

时间:2025-04-01 04:33:16 计算机

非法证据排除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严禁非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的界定

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都算非法证据。

控方举证责任

控方应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法庭处理程序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前程序中的核查制度

增设了审前程序中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制作《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和《排除非法证据结果告知书》。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对讯问录音录像证据的认可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时,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当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存在实质性差异时,应当以录音录像为准。

这些司法解释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错误定罪率,提高司法公正程度,并明确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不得被采纳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