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主要涉及证据的种类、提交方式、财产保全、以及民事诉讼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证据种类及提交方式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八种: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民事诉讼注意事项
主体要合法,包括原告、被告、诉讼中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等。
当事人举证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诉讼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准备和提交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