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当受送达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找到时,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可以适用。
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当受送达人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时,也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可以适用。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且公告期为30日。对于涉外民事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通常不适用公告送达。如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应主动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否则法院将驳回公告送达请求。
综上所述,公告送达主要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并且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期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