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

时间:2025-03-31 09:17:40 计算机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是由中国政府提出的一项重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措施。该方案旨在通过集中采购和带量采购的方式,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同时优化药品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并支持公立医院改革。

试点城市与范围

试点城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

药品范围: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

主要措施

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

招采合一:保证使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确保质量:保障供应,确保药品质量和稳定供应。

参与企业

生产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参加试点。

实施效果

药价降低:通过集中采购和带量采购,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交易成本降低: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

规范用药: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

后续发展

扩大覆盖范围: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覆盖范围,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监督与评估

监测分析: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监测分析工作。

定期通报:定期通报试点进展情况,督促检查,总结评估。

重点督查:对进度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试点地区开展重点督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该方案的实施是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通过集中采购和带量采购,有效降低了药品价格,减轻了患者负担,同时也促进了药品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