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受理与立案
卫生行政机关对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四种情形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受理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本机关管辖。
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应当先行登记保存收集证据,并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合议与决定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
处罚决定
普通程序: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简易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或者确定听证主持人并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执行与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以上是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环节,具体操作中还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