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社保缴纳规定如下:
社保种类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注:部分地区如江苏省已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企业20%,个人8%
医疗保险:企业8% + 1.2%(补充医疗保险),个人2%
失业保险:企业2%,个人1%
工伤保险:企业0.6%(注:部分地区如江苏省已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生育保险:企业0.9%(注:部分地区如江苏省已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社保基数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上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按劳动合同约定
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平均工资的300%
缴费方式
社保费用由企业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保缴费、社保申报、社保咨询等工作
权益保障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保障职工的社保权益
职工在缴纳社保费用期间,不得因为企业经营问题或其他非本人原因而中断社保缴纳
职工因病或非正常离职等原因,停工休假期间,企业应当为其继续缴纳社保费用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职工的社保费用足额缴纳到社保经办机构,保障职工的社保权益
职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社保资金,不得滥用和挪用社保资金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并确保企业依法履行其社会责任。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社保费用的及时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