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创业可以享受一系列待遇和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减免
个体经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吸纳: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创业补贴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部分地区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退伍军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返乡创业:对于退役军人首次返乡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有些地方还规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还会按照每人2000-3000元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租赁费用减免的退伍军人,给予每月一定金额的场租补贴,通常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
贷款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其他优惠
从事特定行业: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免交多项费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多项费用,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以及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等。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退伍军人的创业负担,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减免,促进其顺利创业和就业。建议退伍军人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以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