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在创业时享有一系列待遇和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税收减免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资金补贴
首次创业补贴:多地对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一定期限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例如,贵阳市规定,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农村创业扶持:为鼓励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对于在农村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退役军人,部分地区会给予专项补贴。如有的地方根据经营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2-5万元不等的补贴。
困难退役军人创业补助:针对生活困难但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一些地区设有特殊补贴。审核通过后,能获得一笔启动资金,帮助他们克服起步阶段的困难。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租赁费用减免的退伍军人,给予每月一定金额的场租补贴,通常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
其他优惠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多项费用,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合同鉴证费等。
退役军人可以免费参加一次社区组织的技能培训,以及当地组织的退伍老兵专场招聘会。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创业成功率。建议有意创业的退役军人详细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申请流程,以便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