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是指 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技术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进行技术开发的一方为委托人,受他人委托进行技术开发的一方为研究开发人。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委托方向研究开发方提供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方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向委托方交付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包括:
1. 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 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1.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2.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3. 按照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1. 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2. 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3. 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这种合同类型在技术开发领域中非常常见,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技术的有效开发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