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如下:
申请提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网络、书面或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首先核对申请人身份。
受理机构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不完备的申请将退回并要求补正。
申请信息若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受理机构将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登记与答复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将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公开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求申请人补正。
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可以选择提供政府信息,包括书面决定、直接提供信息(如当面交付、邮政寄送、电子邮件等),并确保有相应的证据固定和归档。
延长答复期限
若需延长答复期限,行政机关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重复申请处理
对于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将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法律救济
若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答复,申请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寻求救济。
建议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确保提供完整和准确的信息,以便行政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