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案件的适用程序主要 根据原审的审级来决定。具体程序如下:
简易程序:
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认为一审是简易程序的,重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审程序: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审程序:
如果发回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如果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总结:
如果是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重审。
如果是第一审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如果是第二审程序或上级法院提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如果是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原审的审级,选择合适的程序进行重审,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