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破案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接受案件
包括控告、自首、报案、扭送等。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机关。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初查:对案件材料的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及是否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立案
立案条件包括:
认为有犯罪事实。
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侦查
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通缉等。
对于被拘留的重大嫌疑分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破案
通过侦查,获取足够证据,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并依法处理。
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侦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
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在侦查过程中,继续完善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终结
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查明且证据确实充分的,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以上是案件受理破案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