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属于 司法程序,是对经营不善或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开始程序:
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宣告程序:
法院在审理后,确认具备法定破产原因后,宣告债务人破产。
进行程序:
法院宣告破产后,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发出公告,宣布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
终结程序: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有财产分配的,分配完结后终结破产程序。
复权程序:
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务免责,恢复其权利。
此外,破产程序还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破产清算程序: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依法清算债务人全部财产,按清偿顺序分配给债权人,使债务人主体最终注销的一种法定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
指经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阶段,由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债务人按计划清偿债务,同时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法定程序。
破产和解程序:
指经债务人提出和解草案,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再经由人民法院认可执行,最终了结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
破产程序的具体操作和适用范围,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