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立案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接收起诉状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应当登记立案。如果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起诉条件
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当登记立案;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出具不予立案裁定
如果法院不予立案,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送达给原告。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权利
如果原告对不予立案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应对不予立案的情况
如果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补充材料或修改
如果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原告主体资格不符、被告不明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超过起诉期限等,法院可能不予立案,并给出相应的原因。
总结来说,法院不予立案的程序包括接收起诉状、审查起诉条件、出具不予立案裁定、告知上诉权利、应对不予立案的特殊情况以及补充或修改材料等步骤。在整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