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准备申请材料
提交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详细阐述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
撰写财产保全申请书,明确保全事项、范围、原因及事实依据。
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信息,如房产地址、车辆车牌号等,以及可能的财产线索。
准备担保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材料,除非符合无需担保的特殊情形。
确定申请法院
诉前财产保全: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向立案法院或案件受理法院申请,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
担保环节
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数额通常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
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是争议标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申请。
法院裁定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或起诉后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执行保全措施
一旦法院裁定受理,将立即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解除保全
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
解除保全的情形包括: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建议:
提前准备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据,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尽早提交申请,以便法院及时作出裁定。
在整个过程中,与法院保持沟通,及时了解保全申请的进展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