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供货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确定供应商
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每年或每两年确定2-3家中标供应商、若干品牌,每一品牌确定若干系列的型号(技术规格)。
优先考虑采购节能产品,确保采购人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购所需的商品品牌、型号和中标供应商。
实施采购
采购人根据财政批复的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网站公布的供应商各项具体承诺,直接与协议供货供应商接洽。
确定需购买设备的品牌、机型、价格及售后服务条款等。
公布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应“货比三家”,充分比较各品牌设备的性能、服务,并对成交价格按不高于公布的中标价格商谈确定。
采购单位和供货商签订《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合同文本分别由采购单位、供货商、政府采购中心留存,政府采购中心联由供应商于每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确认。
价格调整机制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价和折扣率为采购实施时的最高限价和最低折扣。
中标货物的市场统一公开销售价下调时,中标供应商必须同幅下调投标价并及时将调整情况上报采购中心。
中标货物的市场统一公开销售价上调和按季替换新品需重新确定价格的,采购中心按不低于中标时的同项折扣率为原则审查确认。
采购管理系统
建立“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管理系统”,协议供应商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网站登录“协议采购管理系统”,协议供应商具有签写/修改合同的权限,并对产品进行管理。
采购单位可通过登录“协议采购管理系统”查看相应的合同。
组织验收
由采购单位对采购货物按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结清货款。
填写《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货)商诚信评价表》,报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完成采购。
付款方式
集中支付的,由供应商按月汇总在月终后7日内向采购中心提出拨付申请。
采购中心按照资金直接支付程序,审查《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供货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发票、验收单等,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已拨入采购人银行账户资金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供货经销商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拖欠。
这些步骤确保了协议供货的透明性、公正性和效率,有助于采购方和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