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公开审理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开庭准备
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法庭调查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具体程序包括: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讯问、发问被告人。
核实证据等。
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法庭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宣判一律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总结:
案件公开审理的程序包括开庭准备、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步骤。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允许群众旁听,但一般不允许摄影摄像。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