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适用的程序法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具体的程序:
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调解可以是由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法院调解离婚案件程序包括申请调解、调解动员、协商调停和调解结束。调解结果可以是达成离婚协议,或者没有达成离婚协议但法院作出判决。
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诉讼中,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先与当事人进行调解,消除分歧,相互了解,达成离婚或者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备案,一般不出具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开庭日期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
特别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判决作出后,如发现新情况、新事实出现,或原法律事实或权利发生相反变化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原判,重新确认,而无须经过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以上是婚姻家庭纠纷适用的主要程序法及其相关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