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程序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程序启动主体多元:
与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不同,重整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仅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包括债务人的股东,甚至董事会也可能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中获得重整申请权。
担保物权受限:
在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受到严格限制,通常在重整期间暂停行使。这与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中担保债权人通常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形成对比。
参与主体广泛:
重整程序的参与主体不仅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包括股东、董事会等,这些主体在重整计划中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重整程序效力的优先性:
法院裁定重整后,债务人涉及的破产清算、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引发的诉讼等程序都应停止。重整程序在破产法中的排列顺序优先于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显示出其社会本位的立法理念。
重整手段多样:
重整程序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来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与重整企业的利益关系,这些手段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妥协让步、企业转让、租赁、追加投资等。
目标多元化:
重整程序的目标不仅是清理债务人的对外负债,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恢复其生产经营能力,使企业获得重生。
程序启动私权化与公权化相结合:
重整程序的启动通常需要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体现了私权化;同时,法院在重整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具有较大的权力和责任,体现了公权化。
这些特征使得重整程序成为一种积极的拯救程序,旨在帮助债务人恢复经营能力,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务调整与企业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