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普通程序包括以下主要阶段和步骤:
起诉和受理
起诉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
法院审查与受理: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前的准备
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组成合议庭: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告知合议庭的组成。
开庭审理
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包括庭前准备工作、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等。
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等。
法庭笔录: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为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判决宣告:法院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诉讼中止: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无法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致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诉讼终结:在诉讼过程中,因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无需继续进行,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判决和裁定
判决书: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判决理由,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裁定:适用于程序性事项,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裁定理由,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最后裁判,全部程序法律有严格、具体的规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