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及相关证件和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收养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工作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身体检查证明、生育能力证明以及有无严重疾病的证明等。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将在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可能包括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收养人的资格、收养目的、被收养人的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登记
审查通过后,收养登记机关将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并颁发《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公告
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会进行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如果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则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自愿办理收养公证。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但有助于保障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户口登记
收养人拿到收养证后,应当去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将收养的孩子正式纳入自己的户籍中。
建议在整个领养过程中,收养关系当事人应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积极配合收养登记机关的审查工作,以确保收养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收养关系的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