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属于 执行程序的一部分。具体程序包括:
申请:
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查封申请,通常附带证明债务存在以及债务人未履行偿还义务的证据。
审查与决定:
法院接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满足查封条件。若符合条件,法院将制作并下发查封裁定。
执行:
查封裁定下达后,由法院指定的执行人员会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执行。
解除查封:
一旦债务得到清偿,或法院裁定不再需要继续查封,原查封机关应立即解除查封,并恢复车辆的正常使用状态。
此外,法院查封财产时,还需遵守以下程序要求:
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造具清单: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指定保管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责令履行义务: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查封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时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