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停产停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立案调查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检查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发现相对人存在可能需要责令停产停业的违法行为。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指定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相关合同文件等,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事先告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前,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等。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若成立则应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决定审批
对于重大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通常需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处罚决定的慎重性和合法性。
经调查核实、听取意见和集体讨论后,行政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
送达执行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内容、依据和申诉途径。
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停产停业的决定,否则行政机关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
后续监管
责令停产停业后,行政机关需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措施有效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和市场秩序。
对于未按要求履行停产停业决定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对于企业而言,停产停业还涉及以下手续:
到国、地税办理停业(注销)申请,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
凭国、地税的停业(注销)批复,到工商局办理停业(注销)申请。
凭工商局的注销批复,到社保局办理停保手续。
建议:
行政机关在实施责令停产停业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停产停业通知后,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和处理。
若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应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