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讨论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审阅材料和了解意见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讨论案件前,应当事先审阅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材料,了解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根据需要,审判委员会委员可能会调阅庭审音频视频或查阅案卷材料。
充分发表意见
在讨论案件时,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讨论的顺序通常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高确定,主持人最后表决。
全程留痕
审判委员会的评议过程实行全程留痕,包括录音、录像和作出会议记录。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评议的任务包括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最后陈述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可以在此阶段总结自己的辩护意见,对控方的指控进行最后的反驳。
辩论顺序
法庭辩论的顺序通常如下:
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辩护
控辩双方对争论焦点进行辩论
这些程序确保了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透明,并且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