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案件移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
异地执行拘留或逮捕时,执行人员需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在异地执行拘留或逮捕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后者应当予以配合。
填写换押证
异地管辖移送过程中,需要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换押证由移送机关填写并送达看守所,其余各联随案移送。接收机关接收案件后,也需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
移送案件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送管辖只能使用一次,如果接受法院认为自己也不具备管辖权,应当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
协商和协助
管辖权移送案件时,不具备管辖权的法院与具备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协商,对有关诉讼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合法移送。跨地区移送时,一般需要请求上级司法机关的协助。
执行传唤和拘传
异地办案时,执行人员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或拘传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这些步骤确保了跨省案件移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了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