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人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拘留决定与拘留证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
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长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人员与拘留时间
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讯问与释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异地执行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拘留程序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总结:
拘留人需要经过决定拘留、出示拘留证、执行拘留、通知家属、讯问和释放等程序,确保拘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在异地执行拘留时,需要特别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