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使用程序如下:
印章的申请与审核
村民需要使用印章时,应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由村文书进行审核,包括村民的年龄、文化、民族、职业、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
对于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要使用印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村主任签字审核。
印章的审批与登记
印章的使用需要经过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批准,并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备案。
印章保管人应认真填写用印记录,包括用印时间、用印事由、审批人及经办人等信息,确保用印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
印章的保管与移交
印章应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确定。
村民委员会换届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十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确保印章的连续性和合法性。
印章的遗失与补发
如印章遗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并对使用已作废印章的行为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印章的使用范围
印章主要用于财务报表、票据、凭证等财务文件的盖章。
印章还用于村委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等文件的盖章,使用前需经过法律顾问审核。
法律责任
对于不按程序刻制或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程序,可以确保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合法、规范使用,防止滥用和丢失,保障村民委员会的正常运作和村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