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办案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受理和初步核实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室按照规定接受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适当处理的活动,是案件查处的开始和必经阶段。
初步核实是指案件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检查、证实的活动。
立案
立案是指按照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涉及出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调查
调查是指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
调查前的准备包括认真做好准备,调查实施阶段应按案件调查计划实行,调查终结阶段应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调查报告是指调查人员对监察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调查报告是在调查组全体成员经过充分讨论后研究形成的,经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
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机构移送的活动。
申辩
申辩是指被调查对象对调查结论提出异议,并进行申辩的活动,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处置
处置是指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务处分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案件审理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移送检察机关
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申诉和复核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这些程序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确保监察办案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