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转化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法院依职权转换
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导致案件不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的条件,法院依职权进行转换。
当事人提出异议
开庭前或由法院审查后,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根据异议内容决定是否转换程序。
程序适用错误
盲目适用简易程序,造成程序选择的错误。例如,部分审判人员将本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错误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再转为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压力
以审理期限作为办案主导因素,简易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先期阶段操作,若案件不能在三个月内审结则转为普通程序,导致简易程序形同虚设。
责任心不强
部分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无论案件繁简难易,均适用普通程序,导致一些本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人为延长审理期限,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
立案机制限制
立案庭将所有案件不分难易统一排期开庭,不征求业务庭意见,导致适用简易程序不能审理终结的案件才转入普通程序。同时,立案时确定的简易程序也可能因案情变化而调整。
理念和认识错误
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理念认识错误,未能正确理解简易程序的设立宗旨和适用条件,导致程序适用不当。
综上所述,程序转化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法院职权、当事人异议、程序适用错误、审理期限、审判人员责任心、立案机制以及理念和认识等多个方面。为了避免程序转化带来的问题,需要从提高审判人员素质、完善立案机制、加强程序适用监督等方面入手,确保程序的正确适用和案件的高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