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复评的程序如下:
提出复评申请
招标人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出项目复评申请,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开评标情况、异议或投诉的相关材料、复评理由及依据等。
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项目具体情况后,如认为符合复评情形,出具同意复评的书面意见。
资料核验
同意复评的书面材料提交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项目信息和资料,如发现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预约场地
资料核验通过后,招标人与交易中心经办人预约复评场地及时间,交易中心预约评标室,并在电子评标系统内生成复评项目副本。
实施监督
复评由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全程监督。
复评及见证
复评工作原则上由原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共同完成。
招标人负责通知参加复评工作的人员,交易各方主体按规定进入、退出评标区域。
评标委员会针对申请事项进行复评,并按规定完成复评工作。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复评全程见证。
复评结果通知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复评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或申请人,并解释复评的理由和依据。
提出复议
如果投标人或申请人对复评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复议申请,并附上复议的理由和证据。
复议审查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组织专门的复议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复议审查小组成员应与初评评审人员和复评人员互不受影响,确保复议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复议审查小组对复议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重新确定中标单位或招标结果。
复议结果通知
复议审查小组完成复议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相关方复议结果,并解释复议结果的理由和依据。
这些程序确保了评标复评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规性,维护了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