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查证据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表明执法身份:
警察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通常至少由两名警察在场。
出示警察证:
在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查或搜查之前,警察需要先出示警察证,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执法权。
出示搜查令:
如果涉及到搜查,警察必须出示搜查令。搜查令是法院签发的正式文件,授权警察在特定地点进行搜查。
现场保护:
到达现场后,警察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现场被破坏或物证被篡改。
勘验和检查:
侦查人员应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并邀请见证人在场。
搜查和扣押: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并扣押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财物和文件。
提取和送样见证:
在取样和送样过程中,需要见证人到场,并由建设单位书面授权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确保取样和送样的合法性。
接受证据:
警察在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中,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在必要时通知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审查运用证据:
对收集到的证据,警察应进行审查判断,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并排除无法解释的疑问和矛盾,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遵守法律规定:
在整个调查取证过程中,警察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警察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以维护司法的尊严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