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改名的程序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地理实体和行政区划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性的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向当地民政部门(地名委员会)提出地名命名或更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旧名、新名的含义及来源等。
民政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地名命名、更名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实地核实地名情况。
社会公示与专家论证
申请受理后,需进行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地名委员会讨论通过
地名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讨论并通过。
政府及人大讨论通过
县级以上政府及人大等讨论并通过。
政府下达批复与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批复并进行公告。
对于涉及行政区划名称的更名,如县、市、乡镇等,需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报相应级别的政府或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对于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如山脉、河流、湖泊等,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或边境地区的,须报国务院审批。
对于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等名称,需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城镇街道名称,须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其他地名,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建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参照当地的具体规定和流程,确保地名更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