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证据的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5-01-18 07:26:36 程序应用

证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收集程序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时,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或个人需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必要时,应采用录音或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取证时要求两人以上在场,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或检察院办公场所等,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取证过程中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证人有权拒绝作证并揭发、控告。证人证言需经确认无误后,由证人签名或摁手印,或要求亲笔书写证言。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应配备翻译人员。

证据的合法性审核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所有证据必须来源合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固定证据。

法官审核证据:法官需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包括证据的原件、原物与复制件的一致性,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形式和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等。法官还需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证据的收集方法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并需在调查笔录中说明。

法院调查证据:法院会根据案件需求和当事人申请启动证据调查程序,通过不同手段收集证据,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法院还会让证据之间建立恰当的联系,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证据保全

诉讼中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法院需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自保全之日起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措施。

诉前证据保全: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管辖法院为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需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逾期不申请的,解除保全措施。

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构可依法对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提取、收存、固定和描述,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申请人需向公证员确认需保全的网页内容,并通过截屏或录像等方式记录操作步骤,最终将打印图片或录像内容赋予公证书。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