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起诉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院受理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起诉状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等。审查通过后,法院会通知当事人7日内缴纳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立案决定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若因材料不足,法院会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材料,再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否则裁定不予受理。
提交答辩状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开庭审理
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作出判决。
判决
法庭辩论终结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宣告时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上诉
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其他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也可以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以上是民事起诉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因案件性质、法院要求等因素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院工作人员获取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