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院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检察院依职权监督与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民事执行监督程序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可以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可以通过三种渠道启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依法定方式提起再审;有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申请再审。
其他相关规定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这些程序共同构成了民事监督的完整体系,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如果当事人或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可以通过上述途径申请再审或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