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登记的程序如下: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登记时需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土地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等。
核实登记情况
相关部门会对登记的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所提供的资料无误。
制作补偿登记表
对果树等附着物进行现场拍价,制作征地补偿登记表,并由被征地权利人、村干部、征地人员、监督员等现场签名确认。
处理未签名情况
若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补偿登记表上签名,将相关果园的位置、面积、图斑号和权利人姓名做成标牌在现场插示,并由征地人员进行录像存档。
移交补偿表
征地人员按规定制作补偿登记表后,将一式三份的补偿表第三联现场交权利人,第二联交监督员,第一联在当天移交征地服务中心。
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建议:
被征地权利人应严格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登记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避免影响补偿权益。
若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参与听证,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