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立案调查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告知与申辩
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作出决定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制作并送达政务处分决定书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违法事实和证据,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并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告知相关机关与单位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回避与记录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执行与备案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政务处分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透明度,维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