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开庭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开庭准备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宣布开庭
审判长在确认准备工作无误后,宣布正式开庭。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第三人如有意见也可进行陈述。
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言,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出示证据:当事人按照顺序出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审判长对证据进行审查,并询问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
宣读鉴定和勘验笔录:如案件涉及专业鉴定或现场勘验,将宣读相关的鉴定报告和勘验笔录。
归纳总结: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
辩论顺序: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发言、答辩和互相辩论。
辩论内容:主要就己方所主张的事实进行法律观点表达,以及对对方错误的事实、观点进行反驳。
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阶段,全体审判团队将对庭审中的各项内容进行细致而全面的评价,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将评议结果如实记录下来,形成专门的评议笔录。
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
评议和审判
评议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以上是法庭开庭的主要程序,具体流程可能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法院的具体操作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