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公民住宅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执行搜查的主体
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出示搜查证
在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如果未出示搜查证,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在紧急情况下,如执行逮捕或拘留,可以无证进行搜查,但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见证人在场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对于妇女的身体搜查,必须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不得损坏财物
在搜查过程中,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
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搜查笔录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法律依据
搜查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搜查公民住宅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