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搜查程序是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以下是刑事搜查程序的主要步骤和规定:
搜查主体
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搜查对象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搜查的范围可以包括人身、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
搜查目的
搜查的目的是发现和收集有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
搜查证
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有紧急情况,也可以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搜查,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见证要求
在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笔录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刑事搜查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刑事搜查程序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