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法庭程序一般包括以下阶段:
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各自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证人证言,包括证人的出庭作证和提供证言。
出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并由审判长进行审查。
宣读鉴定和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发言、答辩和互相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这是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一般不应限制发言时间。
评议和审判
合议庭在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具有不可撤销的强制性。
宣判
法庭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并宣布结果。
上诉
如果当事人对法庭的判决或裁定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这些阶段共同构成了正式法庭程序,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得到妥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