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庭审前准备
出庭通知:法院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开庭通知书,告知具体开庭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应按时出席,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可能缺席判决。
开庭宣布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确认当事双方身份信息,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双方是否有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第三人如有意见,也可进行陈述。
证人证言:
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言。
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以核实证言的真实性。
出示证据:
当事人按照顺序出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审判长对证据进行审查,并询问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
宣读鉴定和勘验笔录:如案件涉及专业鉴定或现场勘验,将宣读相关的鉴定报告和勘验笔录。
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与通知: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审查后准许并通知证人,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身份核对与权利义务告知:
审判人员核对证人的身份,并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注意事项和法定权利。
证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承诺如实作证。
作证与质证:
证人陈述作证,接受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质证及法庭询问。
必要时,法庭可以安排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结束
证人退庭:作证完毕后,证人退庭。
以上是出庭的基本程序,具体细节可能因案件性质和法院要求而有所不同。